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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 作者: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 时间:2017-02-09 Ta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分会的具体特点制订的。
第二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Wind Energy Equipment Association (简写:CWEEA)
第三条  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应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活动。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研究风能设备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及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风能设备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有关风能设备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收集和发布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及产品认证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行业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和举办专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协助政府作好制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七)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组织研究风能设备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风能设备行业建议推广的节能产品、淘汰产品及鼓励发展产品;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九)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调查研究行业职工队伍状况,向企业和政府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国内外人才交流和各项人才培训工作;
(十一)出版发行刊物、资料, 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分会根据协会的授权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机构中发展会员,并按协会规定收取会费。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风能设备及其零部件产品和原辅材料制造、商品销售、咨询服务、设计研究、教学培训及风电场投资建设、运维和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成为分会会员。
(二)申请加入分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2.遵守协会及分会制订的行约行规;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单位基本情况;
2.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相关情况;
4. 由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5.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分会联系。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及分会印发的经济技术情报、信息和会刊等资料;
4.优先享受协会及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 对协会及分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2.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和分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整体利益;
4.完成协会及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及时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破产倒闭或关停并转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七)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分会工作条例,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除名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会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数额比例为会员总数的15-20%。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订分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八) 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主要在职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则由新任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接任。
第十三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办事公正,热心社团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可兼任,秘书长须为专职。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五)检查、监督和审核分会秘书处年度工作及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分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表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能是:
(一)按照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组织实施分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及理事长布置的工作;
(四)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汇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年终提出年度工作总结;
(五)在协会授权下,按照分会的“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向分会会员收取会费;
(六)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建议人选;
(七)处理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秘书处可根据大风机和中小风机行业特点分别组织召开行业年会及开展行业活动。
第十八条  分会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秘书长单位,也可由协会代管。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核准,并由分会与该单位签定挂靠协议书。挂靠单位和协会对分会秘书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提供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与挂靠单位或协会同级人员在住房、工资、保险、福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在协会授权下收取的会费;
 (二)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本行业会员单位的赞助或捐赠;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或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分会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经费用于以下项目:
 (一)分会开展行业活动的支出;
 (二)分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分会所需办公用品及设施的支出;
 (四)其它符合本条例业务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时接受由协会委托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因故解散或完成宗旨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部资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其剩余资产由协会代管并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风能设备分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1年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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